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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海南21条措施扶持大学生创业 开网店可申请贷款

发布时间:2014-08-07  点击:[]

8月1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21条政策措施,力争让每个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大学毕业生都能找到自己的“饭碗”,确保2014年至2016年,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2%。

就业促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意见明确,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2014年底前出台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15年底;而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可纳入职业培训的岗前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而密集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也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工商税务:免收登记费、扣减税收

意见决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我省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小额贷款:开“网店”可申请10万以下贷款

对初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资金往往成为其创业路上的第一个“拦路虎”。意见提出,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贷款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相比传统商业形态,电子商务门槛较低,已成为不少大学生创业时的首选。意见决定,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意见提出,要统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活动。2014年,全省为2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2015至2017年,全省每年为3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全省每年为1000名信息技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落户手续: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关于落户手续问题,意见明确,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从2003年起一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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